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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车出租(黑龙江哈尔滨出租车)2022-10-06 19:00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黑龙江车出租,以及黑龙江哈尔滨出租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 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黑龙江车出租,以及黑龙江哈尔滨出租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
  • 2、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 3、哈尔滨个体出租车需要交哪些费用
  • 4、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 5、黑龙江现天价出租车,行驶11分钟标价80元,其中是否有什么内幕?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含三轮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经营出租汽车业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登记,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

出租汽车报废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照的工商、公安机关备案,同时交回证照。更改车型及颜色的,应到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 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对驾驶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调离有不法行为的驾驶员;

(三)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严禁延长驾驶时间;

(四)负责监督驾驶员经常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五)在车内安装防范设施,保护驾驶员人身安全。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到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办理《出租汽车准驾证》后,方准驾车;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营业时应携带《治安管理登记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

(四)不准敲诈勒索、侮辱乘客;

(五)不准非法拉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准欺行霸市;

(七)不准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

(八)送乘客出市(县)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检查站进行登记备案,返回后应立即到登记处办理撤销登记手续。第七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强行登车;

(二)不准胁迫驾驶员拉运违禁品;

(三)不准胁迫驾驶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准侮辱或殴打驾驶人员。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赌博或卖淫嫖娼活动;

(二)可疑物品;

(三)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或重大可疑人员;

(四)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 出租汽车业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

(一)出租汽车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所属出租汽车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出租汽车业应根据行业的规模和治安状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个体业者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应联合成立治安保卫组;

(三)出租汽车业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在公安机关具体指导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第十条 出租汽车业未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即开始营业的,责令限期补办《治安管理登记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不遵守本规定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出租汽车准驾证》即营运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未携带《治安管理登记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

(五)出租车驾驶员送乘客出市(县)不登记备案的。

(六)乘客不遵守本规定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管理登记证》: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敲诈勒索、侮辱乘客或欺行霸市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非法拉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违法犯罪或可疑情况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出租汽车业不建立治保组织,造成治安管理混乱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 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客运机动车租赁的,车辆不少于10台,总价值不少于100万元;经营其他机动车租赁的,车辆不少于5台,总价值不少于50万元。

(二)客运租赁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一级的在用车;货运租赁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的在用车。

(三)有不少于租赁机动车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四)有固定的停车场地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机动车投影面积的1.5倍。

(五)有企业经营机构、管理章程和相应资质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车辆产权、技术等级证明;

(三)资金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资格证。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申请人为市区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县(市)的,向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第九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第十条 《道路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买卖、涂改《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费缴讫证》。第十一条 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十二条 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四条 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

(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五条 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

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机动车租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不随车携带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每辆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伪造、转让、买卖、涂改票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票证和收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O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个体出租车需要交哪些费用

的士资格证报考费用和出租车公司报价费用。

的士资格证报考,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费用150左右,报考培训费用500元左右。各个出租车公司不同,平均押金为2万左右。

黑龙江出租车收费标准起车费8元、燃油附加费1元、就是9元,3.0公里内是9元、超过3.0,每0.5公里涨1元。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人经营企业、个体户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实施。第四条 经营出租汽车业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登记,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

出租汽车报废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发证照的工商、公安机关备案,同时交回证照。更改车型及颜色的,应到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 本省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对驾驶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调离有不法行为的驾驶员;

(三)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严禁延长驾驶时间;

(四)出租汽车的经营者,负责监督驾驶员经常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办理《出租汽车准驾证》后,方准驾车;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营业时携带《治安管理登记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

(四)不准敲诈勒索、侮辱乘客;

(五)不准非法拉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准欺行霸市;

(七)不准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第七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拒付车费;

(二)不准强行登车;

(三)不准胁迫驾驶员拉运违禁品;

(四)不准胁迫驾驶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准侮辱或殴打驾驶人员。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进行赌博或卖淫嫖娼活动的;

(二)发现可疑物品的;

(三)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或重大可疑人员;

(四)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九条 出租汽车业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

(一)出租汽车业应根据行业的规模和治安状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个体的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应联合成立治保组;

(二)出租汽车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所属出租汽车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出租汽车业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在公安机关具体指导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而营运的,应停运限期补办《治安管理登记证》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五)、(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吊销《治安管理登记证》;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为卖淫嫖宿和赌博分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为赌博分子提供交通工具,属于本人的交通工具予以没收。

罚没财物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省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黑龙江现天价出租车,行驶11分钟标价80元,其中是否有什么内幕?

这其中一定有内幕。否则,正常的出租车计价是不会在11分钟内标出80元的高价的!我认为,很有可能是出租车司机在计价器上做了手脚,导致计价器跳字超乎一般地快。

虽说如今的出租车行业因为网约车抢占了一部分市场而变得不景气,但也不能就因此出现像行驶11分钟标价80元这样的坑害顾客的现象!这明摆着就是出租车司机想要宰一个是一个,遇到喝高了的顾客兴许就能痛宰一笔。但这次却遇上了一个虽有醉意,但头脑还清醒的乘客。这名乘客在结束了一个饭局后坐上的这辆出租车。在了解到仅仅行驶11分钟出租车司机就要价80元的狮子大开口,明白地指出出租车司机有宰客的嫌疑并最终只支付了合理的17元。我为这名乘客的据理力争,为自己的权益进行抗争感到高兴。多一些这样的乘客,料到那些出租车也不敢胡乱收费了!

有竞争的压力是好事

对于出租车行业来说,有价格更低廉的网约车的出现并非仅仅是一件坏事。出租车相较网约车而言,价格的确是更高一些。但同样,出租车也有优势,即乘坐的安全性更高。此外,我认为出租车可以用心提升自己的服务,给搭乘出租车的乘客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这样,车内的整洁、干净和司机的文明有礼都会给乘客留下好的乘车体验和印象,也会增加业务量。

我记得之前读过一个讲述一个特别用心开出租车的一个司机的故事。这个司机总是保持自己车辆的里里外外都干干净净,对客人也是很礼貌周到地照顾。坐过他的车的人都会为他竖起大拇指。久而久之,他的良好口碑在当地人中间传开了。人们都乐于叫这个师傅的车。这样,对他人的尊重也促使这位师傅的收入增长得很快。但这位师傅并没因此得意,而是一如既往地用心服务每一位乘客。这也使得他的生意越做越好。

所以,我认为,与其在那儿抱怨网约车抢了自己的生意,甚至因此想些损招宰客,不如用心对待每一个乘客。这样,与人方便,自己也会收获很多。

关于黑龙江车出租和黑龙江哈尔滨出租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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